您当前的位置:网站首页 >> 网上办事 >> 韶关市外事侨务局电子政务办公应用管理规定

韶关市外事侨务局电子政务办公应用管理规定

发布者:admin发布时间: 2008-12-2 17:43:38 文章来源:原创

为强化本局机关办公电子应用工作,结合本局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
一、全局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应在工作日内处于工作状态,保证及时接收、运转文件,跟踪查阅文件运转情况,随时接收和办理文件。办文工作在办公系统中进行。

二、公文收发人工作日时间必须在每天的8:30-9:30、10:30-11:30、15:00-16:00、17:00-17:30四个时间段登陆到市电子政务系统查收公文。

三、公文收发人在收到公文后,应立即按照收文程序进行登记和办理,按照公文运转流程,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传送至公文批分人

四、公文批分人在收到公文后,要及时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拟办意见,并根据来文重要程度,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分送我局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批阅。

五、局领导在收到公文后,要对需要办理的公文提出批示意见,特别紧急的文件在一个工作日内提出批办意见,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回传至公文批分人。

六、公文批分人在收到局领导批办的公文后,应立即根据领导批办意见,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传送至承办科室和个人。并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对重要公文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监督,随时了解办文情况。

七、承办科室和个人在收到公文后,应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及时对公文进行阅办或阅知。

八、承办科室和个人在公文办理完毕后,应将办理结果通过电子政务系统告知公文批分人,并将情况向分管领导汇报。

九、本规定自印发之日施行。